黑龙江省12部门联网核查低保申请对象

 

2017年05月22日 来源: 生活报

    记者21日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黑龙江省启动全省社会救助宣传月活动,此次宣传月活动面向黑龙江省城乡全体居民,突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低收入群体和去产能过程中政策性新增贫困群体。

  据悉,此次宣传月活动重点向百姓宣讲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救助制度,讲解黑龙江省社会救助标准和条件、社会救助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据介绍,2016年黑龙江省第十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十连增”。此次提标惠及黑龙江省城乡困难群众246万人,其中,城乡低保对象232万人,保障特困供养对象14.4万人。

  黑龙江省低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今年黑龙江省将适时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确保低保标准始终与经济平稳增长的节奏同步,真正为困难群体筑起一道基本生活保障“安全墙”,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为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杜绝“人情保”、 “错保”问题,今年黑龙江省将全面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甄别保障对象,将符合条件者纳入救助保障范围。

  “真困难还是假困难,是否确实符合低保规定,通过系统查询一目了然。”去年,黑龙江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正式运行,该系统实现民政、公安、人社、工商四部门信息共享,可即时查询,能够准确、高效地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据其介绍,今年省民政厅还将与银行、地税、公积金等部门达成合作协议,实现12部门联网核查,进一步扩大信息比对项,提高核对的全面性和准确率。此外,从今年开始,黑龙江省将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黑龙江省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低保家庭认定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规定: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生产、运营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无产权住房或者仅拥有一套产权住房,或者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二)可参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掌握;(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二)居民家庭总收入减去医疗、教育、突发性灾难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刚性支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居民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作者:于海霞)

 

振兴东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振兴东北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振兴东北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振兴东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振兴东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电话:010--8805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