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再次调整城区医疗救助政策 新增特殊疾病救助病种

 

2017年08月07日 来源: 长春日报

  最近两年,长春市逐年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不断扩展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实现了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日前,长春市民政局再次对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年封顶线,关于城乡低保对象重特大疾病住院的救助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75%提高到80%;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

  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后,长春市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1万元。

  此次政策调整还增加了特殊疾病救助病种。2015年起实施的《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规定的特殊疾病救助病种包括渐冻症、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慢粒细胞白血病、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6种,救助标准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在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此次政策调整,将艾滋病、血友病、红斑狼疮、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晚期血吸虫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自闭症〔年龄在0~16周岁(不含16周岁)的患者〕等7种疾病纳入特殊疾病救助范围。

  同时,长春市还探索对部分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外自付费用进行救助。本次调整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进行救助,救助金额计入年度累计封顶线。此项政策调整突破了以往医疗救助费用范围,探索将医疗救助资金用于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救助,更有效地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陈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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