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丹东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丹东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即日起,对丹东新区区域实行房地产调控措施。
本次调控措施规定,非本地户籍人员在限制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满2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限制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根据金融风险情况,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分类执行。同时,还对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贷款购房首付比例进行了调整。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丹东购房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在销售新建商品房前,须将商品房销售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在售楼处现场按照“一房一价”对外公示,销售商品房价格须按照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进行网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