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英明报道 9月24日,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受省政府委托,省卫生健康委主任王桂芬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了说明。
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据介绍,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了医养结合工作有序发展。截至2018年底,我省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已达1044.6万人。老年人口数量增加,对医疗卫生服务和生活照料提出更高要求。为了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医养结合成为释放消费潜力、培养发展动能的重要增长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草案主要就医养合作机制、机构管理、人才保障、产业发展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建立医养合作机制方面,草案规定,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支持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衔接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开展签约服务。
在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方面,草案对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申请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等医养结合模式作出明确规定。草案要求医养结合机构规范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
在强化医养结合人才保障方面,草案规定,支持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鼓励退休医务人员从事与医养结合服务有关的工作,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
为推进医养结合产业发展,草案规定,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引导和支持医养结合服务与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医养结合产业集群。
在25日的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条件;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衔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政府支持保障政策及医养专业队伍建设等进行细化;统筹考虑全省医养结合规划,将养老与特色小镇建设相结合;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培训政策的系统性;鼓励老年辅助用品的研发等。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方面内容。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原标题: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首次审议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草案时建议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