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丹 实习生程佳雯)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日前,我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阶段性“免、减、缓、返、降”政策。
免征2020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中小微企业(含享受“个转企”政策的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即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内新开工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免征工伤保险缴费政策。
减半征收2020年4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内开工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半征收工伤保险缴费政策。
缓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即2020年12月31日前补缴欠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返还企业稳岗补贴。普通稳岗返还,即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即主要适用于2019-2020年出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且不属于去产能、“僵尸”以及失信企业,各地可根据企业纳税、进出口、生产经营、利润等核定项目,综合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企业困难情况,制定核定依据和办法,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积极复工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稳岗返还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为1%的政策。工伤保险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内的统筹地区,不调整费率,执行原费率(2018年4月费率,下同),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参保单位原则上无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减免业务。对相关划型信息资料不全的参保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修改完善相关信息,用以确定企业类型并办理相关减免业务。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单位类型划定无异议后,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按月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