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哈尔滨市出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营造公平市场环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不拖欠民营企业钱无分歧的全部清零
《意见》指出,要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排查清理各类违规制定的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时取消和减少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附加条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存在的对民营企业设置限制或排斥性条款进行专项清理。
同时,统筹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对无分歧欠款,要于2020年10月底前全部清零,并严防新增欠款;对推动清欠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国有企业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依法纳入信用黑名单。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不按照协议约定兑现承诺的“新官不理旧账”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收费项目下限执行
《意见》指出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严格落实“减税降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无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涉企收费项目和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除政策法规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必须按照下限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清退保证金;降低用能成本,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并实行承诺办理、简化程序。
《意见》指出,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2020年以前,在国有土地上建成并已投产使用的制造业企业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推进其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工作;对涉及的各类先征后返保证金,已超过原规定保证时效且未发生对应保证事项的,原则上一律免除。
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降低企业利息成本
为解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资金难题,《意见》指出,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建立企业上市协调机制,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解决上市和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各类问题。对通过黑龙江证监局备案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奖励200万元;对申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被正式受理的民营企业,奖励100万元;对中小企业采取股权融资形式引进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的,按引进外地资金总额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重点加大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科创型、高成长型企业贷款补助力度,降低企业利息成本;组建政策性担保集团,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鼓励扩大担保规模,提高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担保能力。
鼓励创新发展择优资金扶持
在鼓励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上,《意见》指出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发展模式和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根据一体化发展模式和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给予其实际投入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
实施“雏鹰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给予30-100万元经费资助;实施“展翅计划”,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创企业,择优给予股权融资、贷款担保等科技金融支持;实施“瞪羚计划”,对符合哈尔滨市“4+4”现代产业体系、具有跳跃式快速发展态势的高新技术企业,择优给予资金扶持。
同时,支持企业人才创新发展,对民营企业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哈市财政给予建站资助20万元,同时将省财政补贴市财政部分直接补贴给企业。(韩丽平)